(一)企业要结合实际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有效运用预案。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演练;没有条件建立应急救援机构的,要设立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要邀请与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企业参加。
(三)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要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要报告的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十一、企业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企业的主管单位是指有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或控股公司。
(二)企业的主管单位应当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
1.监督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现场生产作业的监管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对企业的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迁建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3.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方式明确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目标和责任。
(三)在企业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主要负责人变动期间,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共同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其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文件应认真审查,发现未按规定约定有关事项的,应责令补充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