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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1.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3.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防护设施的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5.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6.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九、大力实施和推进安全标准化

  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加强安全标准化组织领导,制订实施方案和评估办法,健全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考核机制。企业执行的工艺、管理制度,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照此执行。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逐步建立标准化岗位、班组、车间,实现管理台帐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企业应当参与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将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同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结合起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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