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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企业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

  (十一)企业进行爆破、吊装、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要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十二)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并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督促租赁单位建立健全分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上述承包、租赁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和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要符合有关规定并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企业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协调配合、责任落实。

  承包项目、工程及租用场所、设备的企业,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要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

  1.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或范围。

  2.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3.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资金安排事项的约定。

  5.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

  6.其他需规定的内容。

  (十三)企业要接受工会的监督,涉及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并审议通过。要为工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并反馈结果。

  (十四)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制度执行好、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制度执行不好、完不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五)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理。

  (十六)企业应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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