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要纳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初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安全生产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企业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文化建设标准,结合企业传统和行业特点,制定安全文化发展规划,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建立企业自己的安全文化。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从每一个岗位的每一个细节着手,规范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行为,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活动,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八、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
(一)企业要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安全会议、安全组织、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安全防护用品、事故预案、重大危险源、安技装备、特殊工种人员等12种安全管理基础台帐。
(二)企业要加强现场管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
(三)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