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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鹤政〔201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以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应当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履行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二、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资格

  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各类证照,证照不齐全和失效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证照核准、许可的范围,不得超范围、超能力生产经营,不得违规转让、出租证照。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并达到以下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企业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要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竣工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一)企业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考核奖惩等事项,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完善的制度和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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