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市政府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不力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各县区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并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工程建设进度,牵头考核验收;市政府目标办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目标,纳入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体系;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保障性住房总体规划及规划建设手续的办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工程建设手续的办理,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发改委负责积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及时下达中央和省市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并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奖补资金,积极筹措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督促落实配套资金,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下达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快项目用地审批;市监察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督检查和促进各项政策落实;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加强工作督导。各县区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目标管理,并细化到每一个项目。市及县区住房保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从土地供应、前期手续办理、建设资金落实、工程进度等方面制定分阶段目标,细化到月,责任到人,形成流程图表,作为项目推进和督查检查的依据。各县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投资、选址等有关情况要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采取定期督查和检查暗访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将对政策不落实、办理手续不完善、建设进度滞后、租售管理不力的县区负责人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