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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大力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以开发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对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由市政府或棚户区所属工矿企业牵头实施改造,改造资金主要通过工矿企业自筹、个人出资及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各级财政给予支持。

  (三)稳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优化设计,完善功能,控制价格,提高品质。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规范销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四、方法步骤

  (一)分解任务。各县区要按照2011年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项目。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联审联批等,尽快完善建设手续,确保项目及时落地。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1)4月底前,各县区要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2011年保障性住房项目分布位置图的通知》(豫建住保〔2011〕9号)要求上报规划项目分布图,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审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使用政府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及依法收回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2)6月底前,市、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办理完毕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各县区要按照项目落实到的具体地块,确保5月底前向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办理各项手续所需要的资料。

  (3)7月底前,项目100%开工建设。

  (4)12月底前,项目完成实物工作量的50%以上。

  2.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4月底前,落实城市和国有土地上的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立项;5月底前,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做好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等前期工作;6月底前,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9月底前,完成征收补偿款发放、安置房分配、组织实施房屋拆除等工作。

  (2)安置用房建设。6月底前,完成安置用房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程建设报建;9月底前,项目100%开工建设;12月底前,项目完成总工程量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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