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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加大养殖环节整治和“瘦肉精”抽检力度。畜牧部门要强化养殖场(户)检查,督促其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会同公安部门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活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于处罚;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加大对收购贩运环节整治。畜牧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畜牧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加大对定点屠宰环节整治。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落实生猪进厂(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畜牧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商务、畜牧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大对生产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鲜猪肉等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加大对食品流通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和肉食店等巡查频次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加强对猪肉制品的抽样检验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

  (七)加大对餐饮服务环节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要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行为。一旦发现来源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的猪肉要立即封存,经查实不符合要求的肉品予以销毁;进一步加大对餐饮服务环节抽样检验力度,发现采购、使用含有“瘦肉精”肉品的,要依法查处,追踪溯源并及时通报和移交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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