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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政〔201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豫食安办〔2011〕2号)精神,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壁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鹤壁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根据豫食安办〔20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为确保专项整治的扎实有效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监管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全程监管,确保生猪、肉牛、肉羊及其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重点对象。中、小型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场、牛羊屠宰厂,生猪(肉牛、肉羊)贩运者和经纪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二)整治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猪肉(牛肉、羊肉)及其制成品;饲料;兽药。

  (三)整治重点环节。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环节。

  三、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加大“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抓紧制定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并依法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畜牧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及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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