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抓好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2011年年底前,要全面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制、承诺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各行业组织要切实承担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四)加大打击力度,严格行政问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对提供虚假票据和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没收非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经营生产的相关制品;对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辖区内较长时间或大范围内出现非法添加剂而未及时查处的,或辖区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非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县区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搞好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要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法律法规,揭露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及其危害,增强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科学理性消费,对造成社会恐慌的谣言和不实消息要及时澄清,对恶意炒作的要追究责任。要加强对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六)开展督查考评,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定期向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信息、督查和检测情况,每阶段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上阶段工作总结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报送专项整治统计报表、开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效、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及解决措施和建议等)。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评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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