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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公益性文化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公益性文化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10〕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公益性文化事业捐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安阳市公益性文化事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捐赠公益文化事业,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维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文化事业的发展,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包括市内外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和个人等,以及境外合法社团组织、经济组织和个人等对我市文化事业的资助捐赠。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以下公益文化事业捐赠财产的,适用本办法。
  (一)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等的捐赠;
  (二)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三)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承办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四)对社区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的捐赠;
  (五)对鼓励发展的文艺表演团体的捐赠;
  (六)对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建设方面的捐赠;
  (七)捐赠人对公益文化活动或文化事业的其他捐赠。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捐赠数额多少不限。捐赠方式包括货币、实物及其他形式。
  第五条 捐赠一般可以直接交予受捐赠单位,也可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转交。但交纳所得税的单位、个人的捐赠,须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划转。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转拨,不得截留、扣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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