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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切实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37号令)和《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粤国土资规划电〔2011〕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优先保障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现代产业体系、民生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保障性住房、农村宅基地和产业转移等建设项目用地;

  (四)禁止“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消耗资源性项目)、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五)全市统筹安排使用,不予分解到各县(市、区)。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包括土地利用计划分配管理和土地利用计划实施管理。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管理实行集中预报、统筹使用、年末调整等制度。

  (一)集中预报。每年11至12月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等单位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和环境资源的承载力、建设资金落实能力等因素,将下一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按行业分类征求市直各部门意见,市直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轻重缓急程度等对计划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向市发展和改革局集中预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综合后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下一年度全市统筹安排计划指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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