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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加快制定实施行业合理用能指南和节能管理标准。制定出台政府机关、旅游饭店、商场、学校、医院、交通运输业、电信业、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合理用能指南以及节能管理与方法、监测与评价、节能技术与服务等推荐性节能地方标准70项以上,并积极推进实施各项标准。

  (3)强化和提升建筑节能标准。根据本市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习惯,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比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更具操作性、更易执行监督的建筑节能设计地方性标准。加快研究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指南等标准。制定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及其它基础设施的施工能耗限额标准或合理用能指南。

  (4)开展能效对标达标行动。加大对节能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制定实施本市能效对标达标行动计划和配套政策,积极推进节能标准化示范试点,培育50家能效对标示范企业,对标准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以及节能效果的综合评价,采取价格、考核、财政等综合性措施,引导和督促用能单位“上对先进、下对限额”,推进能效持续提升。

  4.全面推行用能单位能源审计

  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继续扩大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范围和领域。对重点用能单位存在未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等情形的,责令实施强制能源审计。

  (1)深入推进能源审计。继续推进工业用能单位能源审计,进一步扩大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范围,组织开展交通、电信、金融等领域的能源审计,完成700家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和电信行业能源审计工作。对重点用能单位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分层、分类能源审计,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本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区县政府推进实施本区县节能监控单位的能源审计。

  (2)充分利用能源审计报告成果。督促和推动用能单位按照审计报告的整改意见开展节能改造和强化节能管理。对节能潜力大的被审计单位,组织其与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对接。加强对能源审计与节能改造效果的后评价。

  5.加强人才和队伍建设

  结合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各项工作的开展,抓紧培养人才,锻炼队伍,全面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为全面开展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1)加强节能管理专业人员系统教育体系建设。推进在高等院校设立能源管理专业,围绕能源计量统计管理体系、节能基本原理和评价方法、重点领域通用节能技术以及能源审计、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标准和标识、清洁发展机制等内容开设专门课程,重视能源管理专业人员的系统教育和培养。结合国家能源管理师试点工作进展,在本市现有的能源管理人员岗位培训体系的基础上,研究强化能源管理师相关任职标准和条件,稳步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

  (2)加快培养应对气候变化专业人才。重视和开展应对气候变化人才的能力建设,结合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和实施碳排放交易试点,通过组织和参与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加快培养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研究和科技研发人才、温室气体统计和核算人才、应对气候变化战略与政策专家队伍,提高编制地方和行业排放清单、碳核算核查的技术能力。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学习和借鉴国际社会成功的技术和经验,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术和研究能力。

  (3)强化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和完善节能管理体系,充实市、区县两级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人员力量,强化本市节能管理、能源和碳排放统计、计量、监察和核查等机构队伍。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强化本市节能低碳领域长远战略、重大举措和关键技术的决策支撑。培育和支持建立一批节能低碳咨询、诊断、审计、监测、认证、审核等第三方机构,大力扶持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的发展壮大。

四、规划实施保障

  (一)强化目标责任和组织领导

  强化组织领导,健全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管理机制。市、区县政府及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单位节能和低碳工作负总责,明确目标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形成合力,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协同推进。

  1.完善目标分解和考核机制。深入落实条块分解的目标责任制度,继续实行区县、重点行业、重点用能单位相结合的节能目标分解制度。建立完善节能降耗成果考核指标体系,健全考核程序和内容。实行目标考核问责制度,加大对考核结果的公开力度,完善奖惩制度,落实奖惩措施。

  2.搞好规划任务分解落实。按照“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抓好年度工作任务分解。积极强化年度计划制定与实施,逐年落实约束目标,安排部署重点任务。加强节能减碳工作日常督导,协调推动重点工作落实。

  3.加强统筹调控和组织领导。在本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调整成立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力量及队伍建设,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和本地区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管理职责。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金融信贷与价格政策

  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金融信贷和价格政策体系,扩大政策知晓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1.加大节能低碳资金投入力度。市、区县两级政府逐步增加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并在科研和产业扶持方面加大节能低碳投入力度。同时,充分发挥好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融资、信贷等方面优惠力度,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和企业增加节能减排资金投入。研究创新金融管理体制,结合节能低碳产业发展特点,鼓励社会资金设立节能低碳公益性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和公开监督力度。

  2.积极完善金融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引入节能低碳评价因素,提供节能减碳项目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鼓励银行建立绿色信贷机制,设立绿色信贷专营机构。增加社会资本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融资渠道、发行债券等方式广泛融资,支持节能环保相关制造和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设立节能低碳、新能源等各类绿色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3.推进和深化能源价格改革措施。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形成有利于节能低碳的价格机制。落实国家促进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的电价政策,完善地方新能源发电补贴机制。落实和完善天然气发电、分布式供能系统和余热余压发电等上网的价格支持政策。探索实施居民用电阶梯价格。

  (三)加强执法检查和社会监督

  依法开展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强化依法节能,加强动态管理,努力提高规划实施的效果。

  1.强化执法检查。市、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节能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节能检查与环保、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联动执法,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2.加强节能监察。加强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制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主要设备能源利用效率以及执行高耗能产品单耗限额、淘汰用能设备和工艺等制度的执法监察力度,对涉及国家和本市能耗限额标准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专项监察。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投入生产和使用等环节的节能监督检查,推进对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业、旅游及金融等领域的节能监察。

  3.接受立法机构和社会的监督。严格执行政府向同级人大定期报告节能工作的制度,接受人大监督。广泛听取人大、政协对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定期公开全市及各领域、各区县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对本市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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