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验收范围和分工。凡自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制度试行以来通过决策咨询程序、形成综合评定意见的供地工业投资项目,都必须通过决策咨询复核验收。本办法出台前的项目按《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衢土资〔2009〕90号)验收,本办法出台后的项目按本办法验收。柯城区、衢江区负责本辖区内工业项目决策咨询复核验收工作,市决策咨询办公室负责市本级工业项目决策咨询复核验收工作。
第三条 验收内容。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亩产税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工艺设备、产品方案等是否达到决策咨询综合评定意见的要求。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验收程序。
(一)申请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业主向所在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填报《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复核验收申请表》,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后报市决策咨询办公室。
(二)验收材料。申请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签署意见的《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复核验收申请表》、市决策咨询综合评定意见、固定资产投资汇总表(含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投资审计。市决策咨询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组织专门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投资复核验收,审计费用由市决策咨询办公室承担。
(四)实地复核。根据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决策咨询综合评定意见,市决策咨询办公室会同监察、规划、国土、财政、国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和其他需要参加的部门进行实地验收。
(五)出具验收意见。根据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规划和国土等部门意见、实地验收结果,由市决策咨询办公室出具验收意见。从市决策咨询办公室收到企业完整验收材料至出具验收意见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条 申报时效。业主原则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验收申请。具体时限如下:
(一)项目投资协议中已约定建设期或决策咨询意见已明确建设期限的,业主须在项目建设期限到期后的1年内提出验收申请。由于开发区(园区)配套等企业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竣工的,由开发区(园区)向市决策咨询办公室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市决策咨询办公室同意后,可延期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