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清发〔2012〕8号 2012年2月2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为全面实施我市“桥头堡”发展战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清远,实现经济社会新跨越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期间,我市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人口目标任务,人口控制能力明显提升,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75%的县(市、区)创建成为国家或省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但是,我市目前的人口形势依然严峻,主要面临着以下挑战:一是人口总量保持惯性增长;二是人口老化趋势明显;三是出生人口性别比亟待回归正常范围;四是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将长期存在。
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领会省《决定》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重大指导意义,充分认识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创造性地将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真正落到实处,为“十二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的人口环境。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清远核心任务,深入总结和准确把握人口发展规律,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机制,把适度的人口规模、优良的人口素质、优化的人口结构、合理的人口分布作为战略目标,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总量控制在432万人以内;稳定适度的低生育水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下;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深化人口文化建设,群众依法生育观念进一步增强;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4.5岁;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婴儿死亡率控制在6‰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0.15‰以下;出生人口性别比趋近正常水平;完善城乡一体化、覆盖生命全周期的“惠一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体系;全面推进人口服务管理现代化,力争到2015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