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2〕8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规律,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安全、合理、有效规范的财政资金运作方式,加强和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
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办法适用范围。
纳入本办法规定审批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部门年初一般预算安排支出的资金(以下简称预算资金);超额完成年初一般预算收入的资金(以下简称超收资金);非税资金;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上级资金)。
预算及超收资金的审批程序
第二条 预算资金及超收资金的内容。预算资金主要包括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含人员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费用,按标准核定的公用经费、业务专项经费、公积金等)。
专项支出是指:不包括经常性支出,但已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的各项专款。
超收资金主要是指:超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般预算收入。
第三条 预算资金及超收资金收支计划的制定。
1﹒预算资金收支计划的制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可支配财力的情况、上级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拟定市级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将全年的收支项目、金额统筹谋划,经市财政局集体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核准,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经常性支出,每年由财政部门提出经费标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编列部门预算;专项支出安排,首先由部门提出,列明具体的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分管市领导共同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