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整顿对象。
1.违法违规的交易活动。
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省内交易场所有以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均为清理整顿对象:
(1)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2)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交易日;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
(4)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从事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2.违规设立的交易场所。
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自行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未经省政府批准,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
三、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市要成立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发〔2011〕38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清理整顿期间,各市、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二)对已存在上述违法违规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立即停止交易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限内,由交易场所制订具体整改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审查同意,报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三)对未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限内,经整改合格后,按照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四、清理整顿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清理整顿工作机制,建立由省政府相关秘书长牵头,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法制办、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等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在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各市、各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督导各市、各有关部门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联席会议不代替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的日常监管职责。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