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编报2011年工资总额预算的通知
(津国资考核[2011]16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津国资考核[2008]180号)和《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津国资考核[2008]181号),现就国有企业编报2011年工资总额预算通知如下:
一、预算编制与申报。各预算编制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结合市政府颁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认真编制2011年工资总额预算,并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提高一线职工收入。在此基础上,各单位应认真填列预算申报表(见附件),并备齐相关材料,按出资关系向控股集团公司申报。
二、预算审核程序与级次。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在75080元(2010年社平工资37540元的两倍)以内的企业所编报的工资总额预算,由集团公司审核确认;高于75080元的,由集团公司初审同意后,连同集团公司本部工资总额预算,于六月底以前报市国资委审核确认。市国资委本着随报随审的原则,加快审核速度。同时,要求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申报。
三、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自我监督。预算编报单位要结合内部工资管理制度和经济效益完成进度,合理安排月份工资支出,有效调节人工成本,确保已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顺利执行。年末,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发生变化,且偏离度在±5%以内的,要及时向审核确认单位反映,说明原因。
四、加大预算执行结果的检查力度。审核确认单位要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检查。一要全面检查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的情况,二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一线职工的工资政策,三要检查预算执行结果的偏离度是否在±5%范围内。四要检查有无新拖欠工资,以及未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具体责任人予以警示。其中,对于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并且超预算过高的(5%以上),要采取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等措施予以整改。
为促进企业扎实开展工资总额预算工作,提高企业工资预算管理水平,市国资委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工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研与抽查。
五、本通知所称“职工”是指依据《
劳动合同法》与本企业订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在岗职工和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