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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8.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程监督检查供热计量系统的安装,对未按设计要求实施的,责令及时整改,并参加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举措,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建委主任和公用局局长任副组长,建委、公用局、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质监局、市委宣传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推进供热计量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统一规划和组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2.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市政府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建筑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责任制,跟踪把关。凡是不按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建筑,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不得办理销售许可,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追究责任。

  3.建立资金筹措机制。新建建筑项目在获得规划审批后“放线”时,居住建筑按每户收取3000元、公共建筑每平方米收取10元,作为供热计量安装保证金,专户存储。建设单位按照标准安装热计量装置,经由供热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按照有关规定,新建建筑热计量装置费用计入建设成本,对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安装,费用由保证金支付,实行多退少补。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安装及节能改造资金的来源,除利用国家给予的奖励资金外,市政府配比一定数量的资金,同时要多方筹集资金,建立以市场化融资为主体的多元化筹措机制和稳定、持续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积极引入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明确供热企业、用热单位、居民、节能服务机构在供热计量安装和节能改造中的责、权、利,尽可能运用市场竞争机制,调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4.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无论是新建建筑热计量装置的安装还是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都必须按照国家规范设计、采购、安装、验收。所选的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施工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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