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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的通知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实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建立完整的国土资源规划体系。在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开展土地开发整治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建立我省完整的国土资源规划体系。推进全省矿权审批、矿山环境修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项目的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工作。
  全面实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增强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各类规划和批准、核准各类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衔接,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强化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任何地方都不得超计划批地用地,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必须落实。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国防等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与城镇、村建设用地分类编制计划。加强城镇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统筹安排新增用地和存量挖潜,严格控制城镇规划区内年度用地审批的规模和范围。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和监督管理。
  (二)加强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监测体系建设
  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重点地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重点开展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利用状况、土地利用结构、集约利用程度和经济效益的监测与评价,特别是城市扩张迅猛、土地利用变化频繁、经济和技术条件较好的地区,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强化土地利用动态管理。结合先进地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管理经验,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建成覆盖全省的点、面结合的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依托国家遥感信息适时监测违法占地情况,协助开展执法检查。
  开展国土生态环境调查评价与监测。对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区的土地利用状况、土地覆被变化、土地退化及生态环境建设状况进行本底调查和动态监测,从土地利用、土地覆被变化、土地污染角度评价生态环境建设效果,为农林、水务、环境等部门提供基础信息,建设沿海滩涂、沿江产业带及长江、淮河、太湖流域国土资源生态环境监测系统。
  加强土地市场调查与监测。扩大城镇地价调查和监测范围,健全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地价信息。完善全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络,加强地价基础数据采集体系和长效监测制度建设。继续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深化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调查评价。开展主要城市和重点地区建设用地供应、使用和交易情况的调查与监测。建立土地市场运行监测预警网络和市场信息发布系统。
  (三)创新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和政策
  全面开展城镇、农村、开发区土地、土地集约利用专项调查、集约利用状况评价与集约利用潜力分析,摸清全省土地利用水平和潜力,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规模,积极引导长期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居民进城进镇,有序推进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民适度集中居中。严格确定开发区的范围和界限,防止盲目新建或扩建开发区,提高现有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在鼓励工业项目向工业集中区集中的同时,建立区域工业用地门槛制度,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单位用地的产出标准,理性选择土地利用主体与方式。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采取依法改变用途、临时使用等多种途径进行处置。采取互换或调整等办法,促进城镇空闲土地的开发利用。
  广泛应用价格、财税等经济激励机制,鼓励国土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开发贫矿、难选冶矿、微细粒矿、多金属共生矿的呆滞矿产,提高资源利用率。积极扶持和引导矿山企业研究开发、引进和应用现代采选冶技术。提高矿产资源选冶综合回收率,减少资源浪费。在重点矿山探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
  (四)健全国土资源保护的共同责任体系
  完善国土资源考评体系。将国土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重要指标(包括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地均地区生产总值等)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落实责任体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全社会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共管体系。
  建立土地和矿产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纵向责任机制,明确并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关部门横向联动遏制机制,发挥各部门的监管作用,最大限度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建立各级执法机构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果。
  (五)提高国土资源科技保障能力
  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程。围绕“科技兴地”战略,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与支持体系建设,建立国土资源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规划实施管理自动化和信息资源的共享。推广应用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提高规划修编与实施管理效率。
  加强国土资源系统队伍的专业教育。切实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升管理能力。依托省内重点大学与科研机构,发展集成化、数字化国土调查与监测技术。发展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管理和规划理论,提高国土资源合理配置能力。
  提高矿产资源勘查评价水平。发展低品位、难选冶和复杂共生矿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发展尾矿等固体废物利用技术,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标准,明显提高资源利用率。
  (六)加强国土资源法制建设
  积极推进国土资源制度建设指导思想的转变。把规范行政权利的行使、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国土资源制度建设的出发点,提高国土资源制度建设质量。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并完善江苏省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法》、《江苏省地热资源管理办法》,修订《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等,基本形成适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要求、比较完善的国土资源法规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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