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监管机制,加快推进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建设
(十五)强化综合协调职能。县级以上政府未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的,2012年上半年都要尽快建立。健全各级综合协调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理顺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综合协调能力建设。结合实际梳理查找本地区存在的监管职能交叉和空白问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01号)等文件精神,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前店后厂、现场制售等生产经营活动,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要求,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监管合力。
(十六)完善基层监管体系。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推进监管重心下移,重点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职责。创新基层监管模式,在所有乡镇(街道)相关综合办公室增挂食品安全办公室牌子,确保每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1名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在所有乡镇(街道)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所有行政村(社区)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及时收集报送违法生产经营的信息和线索,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等工作。
五、注重长效管理,努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十七)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认真贯彻《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食品安全配套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清理工作,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农村餐饮消费安全监管等管理办法,把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管活动全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立法调研及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十八)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做好修订后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致病菌、污染物和农药兽药残留限量等基础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产品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根据《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鼓励公众参与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提高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建立标准宣传解读、跟踪评价等措施。完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和要求,加强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标准备案情况,督促其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十九)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掌握本地区检验检测资源分布状况,统筹检验检测力量建设,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在食品流通领域全面推行“基层采样、集中检验、分级监管”快检模式,年内,在各省辖市建成市级快检中心,推进县(市、区)快检中心建设。积极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鼓励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之间实现结果互认、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和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