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计局应当将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如发现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县税务部门,并跟踪审计监督处理结果。自治县财务税收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开展财务税收检查工作时,应将税收一体化服务管理作为必检内容。
县司法机关与税务部门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县地税局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地税局和有关部门均应确定一名信息员,专门负责土地交易、建筑安装工程、房地产开发及交易税收一体化服务管理的信息传递和接收工作。有关部门应按照领导小组设定的信息表(见附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相关信息填写后提供给县地税局,县地税局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涉税信息。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县地税局:
县发改委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具体情况;
县建设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20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信息;房地产交易信息,包括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和房地产转(受)让等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县交通局、水利局提供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信息;
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耕地占用审批信息;
县地税局根据税收征管职责和税种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县国税局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县域内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如有涉及土地交易、建筑安装工程、房地产开发及交易项目的,应及时向县地税局传递相关信息。
县税务部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使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注意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严禁将相关涉税信息传递或透露给与税收一体化服务管理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五、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