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协调成员单位在税收一体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的协作关系,形成合力;
4、督促、检查、考核税收一体化服务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地税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安排,做好领导小组会议和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
2、负责税收一体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的日常协调工作;
3、整理、汇总需提交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
4、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
5、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服务、管理和监督
1、县地税局应当加强对土地交易、建筑安装工程、房地产开发及交易税收的纳税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建筑工程、房地产税源管理登记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服务管理登记档案信息,定期与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漏管,分析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2、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协助配合县税务局做好土地交易、建筑安装工程、房地产开发及交易税收一体化服务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分别在办理县域内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土地使用证、土地转让过户手续和房产证或房产过户手续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办理完税登记,并及时向县地税局传递办证信息,县地税局接到信息后,应将当事人完税情况及时传递给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县发改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发办等部门在工程招标中对参与投标单位资格审定时,应当及时向县地税局传递投标单位相关信息,由县地税局审查投标单位税务登记办证(或验证)和税收交纳情况,并将投标单位完税情况及时传递给相关招标单位。
县建设局在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前或县教育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及县域内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含驻焉单位)在办理各类工程验收手续前,应当将该建设用地项目和需办理各类工程验收手续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县地税局,县地税局应当查验其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有关税务备案手续,审查该工程项目承建企业的建安发票及完税凭证。相关部门、单位凭县地税局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方可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