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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以示范应用带动产业发展
  1.以城市公共交通为重点,加快开发新能源客车。充分利用我省现有优势客车企业研发制造基础,加快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混合动力大中型客车,完善制造工艺,提高质量水平,形成批量生产能力。充分利用我省大型企业集团整体优势和研发成果,加强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加快发展纯电动乘用车。
  2.以各类市政用车和园区用车为重点,加快开发新能源专用车。围绕市政、邮政、电力等特种公用行业需要,加快发展纯电动、混合动力轻型商务专用车。根据风景区、开发区、高校园区和工业园区的特点,积极研发新能源观光客车和区内短途交通客车。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纯电动微型车以及其他特定场地新能源专用车。围绕节能减排、降低噪音,在邮政、电力、环保等领域和各类景区、园区,率先示范应用新能源专用车。
  3.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充分发挥现有客车企业优势,在南京、无锡、苏州、盐城、南通等地加快培育主要面向城市公交和公共服务领域、具有中等批量生产能力的大、中型及轻型新能源客车产业基地。在泰州、常州、苏州等地建设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技术水平的动力电池及管理系统特色产业基地。积极引导传统汽车零部件企业加快转型,促进骨干企业加速发展。在南京、常州、苏州、南通、镇江等地逐步形成具有一定产业规模、较强竞争力的驱动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部件及专用材料特色产业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的协调小组,分管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安监局、物价局、电力公司分管负责同志以及试点城市分管副市长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由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分管负责同志为副主任。各试点城市要成立市长为组长的工作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有力有序推进电动汽车示范应用和产业发展。
  (二)加大扶持力度。对购买使用纯电动汽车给予财政补贴,纯电动大巴车每辆除中央财政补贴50万元外,省财政补贴20万元,市财政补贴30万元;纯电动乘用车每辆除中央财政补贴6万元外,省财政补贴2万元,市财政补贴4万元。省补资金由省财政厅从财政预算、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等方面筹集安排,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积极争取国家对电动公交车免收车辆购置税。对电动公交车和电动出租车按照燃油车辆类型申报国家燃油补贴。电动出租车运价与普通出租车运价一致,但不收取燃油附加费。实施电动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用减免政策。此外,对电动汽车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收费尽可能予以减免,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省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制造及关键零部件研发和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各试点市也要制定财政补贴政策和办法,并对充换电站、充电桩建设和充换电服务在规划、用地和建设运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三)探索运营模式。充分调动民营资本的积极性,在建设公交示范线路进行示范运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模式,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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