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2012〕2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促进节能减排,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企业运作”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以电动汽车为重点,有计划、分阶段推广新能源汽车,有序建设新能源汽车应用试点城市。在推广应用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阶段推广与全面推进相结合。采取“以点带线、由线到面”的推广方式,以建设试点城市和示范行业为切入点,逐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进而实现在更广区域和更多领域的规模应用。
(二)坚持示范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按照“以示范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的思路,在全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通过示范运营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进而实现节能减排和带动产业发展的双重目的。
(三)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为主相结合。示范推广初期采取加强政府推动、鼓励市场参与的方式,努力培育推广环境,探索运营管理模式,重点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条件具备时逐步过渡到以市场运作为主的推广应用。
二、发展目标
(一)2012-2014年,重点加快南京、苏州、南通新能源汽车应用试点城市建设,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2013-2015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推广范围,在无锡、常州、盐城、扬州、镇江等城市中选择有条件的地区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三)全省新能源汽车应用试点城市在3年试点期内分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000辆以上,优先发展纯电动公交车、出租车,兼顾发展环卫、邮政、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纯电动汽车,鼓励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民使用纯电动汽车,使纯电动汽车占所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50%以上。各试点城市可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各类纯电动汽车及其他新能源汽车发展数量,报省审核同意后实施,各试点城市要优化充换电站建设布局,以满足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