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市政发〔2012〕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2012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就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50元。即将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沣东新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410元/人·月;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提高至380元/人·月。
二、从2011年10月1日起,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沣东新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2040元/人·年(170元/人·月);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提高至1920元/人·年(160元/人·月)。
三、从2011年10月1日起,全市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4040元/人·年;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4520元/人·年(含200元实物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