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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新城区人民政府等四单位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示范单位称号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新城区人民政府等四单位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示范单位称号的决定
(市政发〔20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5月以来,我市在新城区人民政府、灞桥区人民政府、户县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开展了第一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示范工作。此项工作开展以来,各示范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了周密的实施方案,健全了完善的工作制度,保证了示范工作的顺利推进,收到了预期效果,并通过了评估验收。
  为了总结和推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示范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我市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经市政府同意,授予新城区人民政府、灞桥区人民政府、户县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为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示范单位称号。
  希望各示范单位,再接再厉,不断探索创新,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中发挥引领作用,取得更大成绩。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以四个示范单位为榜样,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程序,严格执行《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为我市建设法治政府和人民满意城市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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