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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工作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62号)


各融资性担保公司:
  为加强对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我市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2011年度年审正式展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凡在201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并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公司,均属年审对象。
  二、年审的重点内容
  (一)资金使用情况
  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包括资本金、准备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以及客户存入保证金。其中准备金及客户存入保证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保持较高安全性和流动性。资本金使用管理应重视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性,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金。应设定明确的资金使用目标,制定完善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相应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向有关各方披露资金使用信息。
  (二)经营守法合规情况
  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严格按照银监会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严禁违法揽存、骗贷、偏离融资担保主业从事高风险投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情况
  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和其他法规的规定,设置相关职位,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任职。
  (四)信息报送情况
  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严格依照《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填报公司业务信息、经营情况报告和财务数据。
  三、年审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报《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报告书(2011年度)》(见附件1)。
  (二)对本公司2011年度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其报告内容应包括:2011年业务开展情况、经营亮点、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报告附2011年度担保业务明细表(见附件2),须列明担保客户名称、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用(受保客户担保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手续费及其他)、保证金、合作银行等。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有分公司的应当合并报表)。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1.“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收利息”等附注要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往来单位(或个人)、经济内容、发生时间及金额;
  2.“委托贷款”等附注要列明受托银行、借款单位(或个人)、期限、发生时间及金额;
  3.“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附注列明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
  4.“存入保证金”和“准备金”存在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发〔2010〕100号)等文件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及其附注发表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的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2012年3月31日前报送我委。
  四、年审等级评定划分
  (一)无违法违规行为,各项年审内容合格的,年审结论为A类;
  (二)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但须经整改且验收后方可合格的,年审结论为B类;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能通过年审,需要依法撤销许可的,年审结论为C类。
  五、年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审结论为B类,须按我委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一)违规对外投资或挪用注册资本金,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准备金及客户存入保证金管理混乱的;
  (二)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串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财务审计报告的;
  (四)2011年度未经同意三次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数据,或者经指正仍有二次未按要求填写的;
  (五)发生《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又没有及时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六)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0倍的,对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0%的,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 15%的,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30%的,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20%但低于30%的;
  (七)违规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的;
  (八)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年审材料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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