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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年年底前,实现全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全覆盖的目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一体化管理的实质和内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一把手”负责制,结合当地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推广一体化管理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妥善处理一体化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逐步完善制度、丰富内涵、规范管理,确保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协调、健康持续地发展。

  (二)做好宣传动员。全省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不仅涉及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而且涉及到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关系重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务必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让所有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都能正确理解乡村一体化管理的目的、意义、内容和具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按时启动,促进一体化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平稳运行。

  (三)积极稳步推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与加强村医队伍建设和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推进,与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新农合门诊统筹、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工作紧密结合,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谋划,循序渐进。要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和监督职能,维护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确保一体化管理健康持续稳步推进。

  (四)强化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一体化管理的组织和管理职责,将一体化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及卫生行政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对不履行职责、未按期完成一体化管理推进任务、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同时,要将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卫生院院长综合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奖惩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和绩效分配挂钩。省厅将制定全省一体化管理的评估标准和考核办法,定期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并对乡村一体化管理推进工作进行表彰,具体表彰方案另行制定。

  (五)落实补偿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等5厅局下发的《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湘财社〔2009〕24号)和省财政厅等3厅局下发的《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湘财社〔2010〕9号)要求,认真落实财政补偿政策和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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