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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水利建设贷款融资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和省长江投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在水利建设贷款融资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省发改委的工作职责。

  1.与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一起拟定年度融资贷款规模,参与拟定水利建设年度贷款计划。

  2.参与制定贷款资金的具体还款方案。

  3.参与筹措水利建设投资用于偿还水利贷款本金。

  4.参与贷款融资资金使用检查、监督。

  (二)省财政厅的工作职责。

  1.负责贷款利息资金的筹措。

  2.负责会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核实省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策性配套资金缺口情况,会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编制年度融资贷款计划,协助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制定年度贷款还本计划。

  3.负责会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制定贷款资金使用方案,并按预算级次和程序下达贷款资金。

  4.负责将省政府审定的公益性省级水利建设贷款应付利息纳入年度预算,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渠道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

  5.负责会同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开展贷款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

  (三)省水利厅的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水利建设贷款融资总体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提出贷款融资总规模及项目清单,并提供融资贷款所需相关材料。

  2.负责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提出水利建设年度贷款和还款计划,并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审批。

  3.负责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贷款资金的具体还款方案。

  4.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贷款资金使用方案,并联合行文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5.负责按规定的渠道筹措资金偿还水利建设项目贷款本金,负责将列入部门预算的贷款利息按时支付到位。

  (四)省长江投的工作职责。

  1.负责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贷款计划及贷款额度,具体办理贷款的申报事项,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2.负责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列入预算应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具体工作。

  七、水利建设贷款融资规模超过10亿元的,应按规定采用银团方式进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组建的银团,应充分发挥职能,依据有关规定,对水利建设贷款融资给予最大限度的政策倾斜和利率、期限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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