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水利建设贷款融资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函〔2012〕22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有关金融机构,省长江投资公司:
《湖北省省级水利建设贷款融资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湖北省省级水利建设贷款融资实施暂行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规范水利建设信贷融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我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已有明确政策,要求省级按比例安排资金配套的,按国家政策执行;对于政策要求地方配套而涉及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的配套资金,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分担比例执行。省本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应从省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省级水利规费收入(扣除应返还数)和省级地方债中安排。如当年仍有资金缺口,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协商一致报省政府审定后,通过水利建设贷款融资解决。
三、省级水利贷款融资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协商一致后报省政府审定。水利建设贷款融资资金要按照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水利建设贷款融资资金划转至财政专户后,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和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
四、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长江投”)为省级水利建设融资平台,作为信贷主体,承担省级水利建设信贷融资任务,负责统贷统还。省长江投承办水利贷款的管理费用,比照国企改革等开发性金融贷款的办法办理。
五、水利建设贷款融资实行“水利贷款、财政贴息、预算还本”的模式。对省政府审定的公益性省级水利建设贷款应付利息,由省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对年度水利建设贷款还本资金,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订还款计划,报省政府审定后,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