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定点医疗机构垫支费用的结算
1、参合对象因病需要住院的,应持个人身份证(户口薄)、《合作医疗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报制度,在费用结算时,参合对象只支付自付部分和起付线,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按规定直接报销,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县合管办审核,再由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垫付资金。享受济困病床医疗费减免的参合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各医疗机构按已减免后本人实际支付的住院费用核算补助。
2、普通门诊实行门诊费用刷卡报销制度。
3、凡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多补偿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六、工作职责
(一)县卫生、财政、民政、物价、计生、残联、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和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主要职责:
1、卫生部门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2、财政部门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确保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运行,负责基金的征缴和医药费用审核,及时足额核拨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基金。
3、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负责对牧农村六级以下(不含六级)伤残军人,一、二、三级残疾人和多残疾人户中的残疾人,五保户,低保户,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特困户,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经济困难归侨侨眷享受合作医疗优惠政策资格的确认工作,并及时反馈至县合管办。
4、物价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价格监管。
5、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新农合基金每年审计一次。
(二) 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村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新农合的组织实施及管理,承担新农合宣传发动、个人缴费、公开公示、医疗监管等工作。各乡镇合管站由专人负责将本乡镇牧农民参合信息录入全县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做到登记人员信息、参合人数和信息系统信息准确无误,否则,若因人员信息缺失影响参合牧农民报销工作,由所在乡镇自行承担。
(三)县合管办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