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一)新型牧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由县卫生局、县合管办按照《肃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评审,动态管理。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县合管办交纳责任保证金,缴纳标准为:县级1万元,乡级0.5万元,村卫生室0.1万元。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酒泉市卫生局批准的《关于蒙中医药纳入新型牧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严禁随意扩大诊疗项目和用药目录,规范各项诊疗行为。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不超过1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不超过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超出部分从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新农合网络管理系统,实行医院管理系统与新农合网络管理系统的无缝对接。做好网上即时结报服务工作。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按病种付费制度和门诊总额预付制度。具体实施按照肃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和《门诊统筹总额预付制度实施方案》执行。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完善各种医疗文书,严格入、出院标准,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合理治疗。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县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对有关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处罚、职务调整等建议,同时扣减责任保证金,并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医疗机构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乱收费,群众意见大,经核查属实的;
2、不遵守卫生行业法律法规,违规操作,造成重大医疗事故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4、年内次均住院费用在控制线以上的;
5、违背“四合理”原则,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过度收费,人为造成医药费用虚高且群众意见大的;
6、入、出院标准把握不严,使本院年度住院率增长超过1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