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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北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3、120急救车运送费用按40%的比例予以报销。危重急诊病人需转诊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120急救车运送费用纳入住院费报销,但必须开据医院转诊证明。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住院正常分娩的产妇,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400元。对当年出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其与父母的亲缘关系以《居民户口簿》为依据。

  5、统一外伤住院补偿政策。在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的参合牧农民(无责任方),提供住院发票原件和村委会证明,按60%比例给予补偿,各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不变。

  6、除危急病人外,入院不足48小时出院的观察病人,医药费用不得纳入住院补偿。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且每次间隔在一周内,补偿时只减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再按补偿比例计算。参合患者门诊医药费不得纳入住院费用报销范围。

  7、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外出(限国内)务工人员或学生在外就医后,可在本年度12月30日前,持用工单位或学校证明或暂住证、住院资料,回原地按相应等级医疗机构规定补偿。

  8、实行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对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终末期肾病、先天性耳聋等8种农村重大疾病,进行定额补偿,且不计入患者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具体实施按照《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执行。

  9、严格转诊备案制度。我县参合牧农民直接或转院到县外医院就医者,须经县人民医院、县蒙医院开据转诊证明,交县合管办审批;出院后一个月内持转诊证明、住院发票、相关费用清单、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合作医疗证(卡)》、参合发票、户口本或身份证等相关证件送县合管办审核。因急诊没有及时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病人,在入院后7日内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备案手续(急症病人和特殊情况以出院日期为限),未办理转诊手续的病人,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降低5%进行补偿,同时不享受保底政策。

  10、对一年以上未住院、门诊未报销的参合牧农户,建立年度累计积分优惠补偿制度。每满1年积2分,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11、牧农村六级以下(不含六级)伤残军人,一、二、三级残疾人和多残疾人户中的残疾人,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经济困难归侨侨眷参合对象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大额疾病住院费用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补偿比例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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