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类:高血压病(2级及以上)、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重症肌无力、耐药性肺结核、股骨头坏死、冠心病、癫痫(共15种)。
IV类: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共9种)。
2、特殊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I类、II类、Ⅲ类、IV类分别为20000元、10000元、3000元、1000元。
3、特殊病种的确定:以上疾病当年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诊或本年度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确诊为特殊病病种,实行二年一次体检。
4、特殊病种实行《特殊病种门诊就医证》制度。符合条件的患者经个人申请,县合管办鉴定、确认、登记审核后,发给《特殊病种门诊就医证》。在本县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特殊病门诊医药费可得到补偿,特殊病患者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前必须到县合管办办理外出就诊登记手续,否则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不予补偿。在其它医疗机构及医药批发、零售企业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不予补偿。特殊病病种门诊医药费用先由患者自行垫付,经县合管办审核后实行随时申请每月结报。
5、特殊病门诊补偿所需的资料有:疾病诊断证明、特殊病门诊就医证(县外治疗的患者需提供门诊病历手册及备案手续)、疾病检查检验报告单、门诊处方(费用清单)、正规医药费发票、身份证和《合作医证(卡)》原件及复印件,资料不全、与本病无关的门诊医药费不予补偿。
(五)相关补助政策
1、住院保底补偿:在县外定点医院住院的参合牧农民住院报销费用占总住院医疗费用的比例达不到50%的,按50%给予补偿,但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封顶线。
2、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参合牧农民在县蒙医院中、蒙医科住院的,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在原规定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30%(起付线为210元),报销比例按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执行。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中的中药饮片、全省统一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以治疗为目的的基层实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所产生的费用给予全额报销;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中的中成药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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