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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北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4)在省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为3000元,补偿比例为70%,次均住院费用控制在8000元以内。

  2、住院费补偿公式:

  可补偿费用=住院费用总额-起付线-自费费用

  补偿金额=可补偿费用×补偿比例

  3、住院封顶线:参合牧农民年内多次住院,累计补偿封顶线50000元。

  (二)大额住院医药费的补偿:

  1、本年度累计住院费用达到50000元封顶线后,剩余费用按大额住院医药费补助政策给予补偿,最高可补偿50000元。

  2、补偿比例:剩余住院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按照55%的比例进行补偿;剩余住院费用在1万元-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60%的比例进行补偿;剩余住院费用在3万元-6万元(含6万元)的,按照65%的比例进行补偿;剩余住院费用在6万元以上的,按照70%的比例进行补偿。

  3、本年度住院费用累计报销达到10万元封顶后,剩余费用较多的,由民政部门核定后给予医疗救助。

  (三)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1、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100元封顶,以户为单位核算,家庭成员之间可以互相转用,统筹基金为年度使用,年终不结转。

  2、参合患者持《肃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在本县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实行“按比例直补,定期核算”。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80%、90%、90%,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天单次门诊处方分别不超过60元、40元、30元;县、乡、村补偿每天单次封顶线分别为48元、36元、27元。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药物剂量原则控制在3天之内。在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3、动物致伤使用狂犬病疫苗类门诊医药费参合患者,单纯接种狂犬疫苗全程(5针以上)者,给予定额补偿100元/人/次;需注射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或抗狂犬病血清者,给予定额补偿200元/人/次。使用狂犬病疫苗患者持诊断证明、门诊发票、门诊处方等新农合相关资料当月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初审,县合管办审核报销。

  (四)特殊病门诊补偿

  1、特殊病门诊补偿(37种)分四类:

  I类:尿毒症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共4种)。

  II类: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分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心血管疾病搭桥术后、心血管疾病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疗后、骨髓恶性疾病、多器官功能衰竭、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共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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