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牧农村60(包括60周岁)岁以上牧农民,个人缴纳50元/人,由县级财政落实经费。
实行牧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牧农村六级以下(不含六级)伤残军人,一、二、三级残疾人和多残疾人户中的残疾人、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贫困户(均须有证)、经济困难归侨侨眷参加合作医疗个人所缴费用,由残联、民政部门负责登记、造册并落实经费。
参加合作医疗的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个人所缴费用,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登记、造册并落实经费。
牧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费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收取筹集。各乡镇在每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下年度的合作医疗费收缴工作。在收费过程中,当日收缴的参合费用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不得坐支、挪用。
(二)基金监管
1、 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牧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做到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2、新农合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核制度。
3、卫生、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共同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督检查。
(三)基金划分
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三部分。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牧农民住院费用报销;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对象普通疾病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的报销;风险基金用于预防新农合基金超支风险。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当年年底若出现透支,可以相互弥补。如果以上二项基金均透支可由风险基金弥补。
三、医药费用的补偿
(一)普通疾病住院医药费的补偿
1、起付线、补偿比例和次均住院费:
(1)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100元,补偿比例为85%,次均住院费用控制在800元以内。
(2)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比例为80%(包括瓜州县人民医院、玉门市人民医院,两所医院仅限于马鬃山镇和石包城乡参合牧农民),次均住院费用控制在1600元以内。
(3)在市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为800元,补偿比例为70%,次均住院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