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北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肃政办发〔20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各单位:
《肃北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肃北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巩固和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有效保障参合牧农民群众的健康利益,根据《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甘卫农卫发〔20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及原则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牧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建立住院和门诊统筹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
(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是:为牧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切实减轻牧农民医药费用负担,提高牧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新农合应遵循的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2、坚持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体现公平。
3、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突出重点,确保基金安全。
4、个人缴费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
5、新农合参合对象是本县所有牧农业户口居民,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非本地户籍的农业人口自愿参加新农合。
二、基金的筹集、管理与划分
(一)基金筹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政府补助、集体扶持和个人缴纳一定费用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12年度,新农合基金筹资标准为410元/人,其中:中央、省、市财政为参合牧农民补助234元/人,县财政为参合牧农民补助126元/人,牧农民个人缴纳50元/人。
牧农村六级以下(不含六级)伤残军人,一、二、三级残疾人和多残疾人户中的残疾人、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经济困难归侨侨眷,按照人均年筹资不低于410元的标准,全部由政府承担,个人不缴费。其中,中央、省、市级财政每年补助234元/人,县级财政每年补助176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