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服务天津发展的通知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对于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

  (二)根据《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7号,见附件),凡列入此目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本通知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

  (二)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不得随意更改。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环保部规定的新老“十不批”原则和“四个不批、三个严格”,以及国家和我市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规划内的项目环评审批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四)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进行技术评估。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进行技术评估。

  (五)继续实行每月5日前各区县环保部门将建设项目环保行政许可情况向市环保局开发管理处备案的制度。

  四、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有关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均应充实高素质的审批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提高环评审批工作质量,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切实做到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评先批、拆分环评、越权审批等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真正促进我市环境和经济的同步协调快速发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