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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006年8月9日发布,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管理规定》,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监督,结合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培训,为贯彻实施《管理规定》夯实基础

  《管理规定》内涵丰富、覆盖面广,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各县(市、区)要以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关系为核心,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宣传和培训。

  (一)开展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黑板报、标语挂图、宣传手册及组织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充分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别和联系,提高对《管理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形成全面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培训,奠定良好基础。要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切实抓好培训工作。各县(市、区)业务骨干已于2008年参加了省农业厅举办的相关培训班,各县(市、区)负责培训乡镇(街道)业务骨干,各乡镇(街道)负责培训经联社、经济社负责人。通过培训,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全面领会《管理规定》的精神实质,提高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的能力,为下一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抓紧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颁发及相关配套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申办、颁发,涉及集体资产产权主体的确定,资产存量的清查、核实和登记等工作。为确保证明书的顺利申办与颁发,各地要在确保人力、物力和财力“三到位”的基础上,完善各项相关配套工作。

  (一)开展清产核资,掌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情况。在颁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前,要组织一次全面清产核资,准确掌握农村集体土地现状与面积、资产存量与结构,要对呆账进行清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证明书所反映的农村集体资产数据准确、真实。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程序进行,防止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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