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日常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业务流程》的通知
(2012年)
一、文件依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2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用章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9〕228号)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个〔2009〕22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2004年1月1日后由扣缴单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其扣缴单位在各区县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明细申报或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且扣缴申报总额与缴款入库信息核对正确。
(二)时限
无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1.纳税人个人身份证件原件
2.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提交资料
1.纳税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纳税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4.《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无
五、受理机关
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持有二代身份证的申请人(或持有申请人二代身份证的委托人)可以在各区县局、分局设置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窗口办理;持有非二代身份证的申请人(或持有申请人非二代身份证的委托人)可在申请人所属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