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县矿山企业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肃政发〔20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肃相关单位:
《肃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矿山企业爆炸物品管理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肃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矿山企业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我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把爆炸物品供给作为从源头上控制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乱采滥挖、以采代探的主要手段,促进矿业秩序规范好转,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主要原则
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严肃、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在企业提出购置爆炸物品申请后,由县国土、安监、工信、发改、工商、国税、地税、人社、水务、环保、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经审批核准后供给。联席会议由政务大厅提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分管县长召集召开,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部分重点企业需增加爆炸物品使用量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也可由联席会各职能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报请分管县长签批后供给。县政务大厅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申购资格
1、 采矿权企业: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爆炸物品使用证》、《税务登记证》(煤矿须“六证”齐全)和新建矿山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及相关证照;承包给其他企业采矿或施工的需提供施工企业相关资质。
2、 探矿权企业:须持有《勘探许可证》和《探矿设计方案》(证载内容须齐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及勘探单位资质。
三、 审批程序
1、 企业提交申请。采、探矿企业须填写《矿山使用爆炸物品审批表》,并注明爆炸物品申购量和申购理由,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递交政务大厅。采矿企业:初次申购的采矿企业须提交《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爆炸物品使用证》、《税务登记证》(煤矿须“六证”齐全)等证照原件递政务大厅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政务大厅进行备案并提请联席会议研究,第二次申购的企业可用复印件;勘探企业:将本年度勘探工程类型、勘探进度计划书及《勘探许可证》和《探矿设计方案》(证载内容须齐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提交政务大厅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政务大厅进行备案并提请联席会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