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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4.合法原则。行政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立法宗旨、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德。
  三、落实工作责任,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行政调解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规范,政府各职能部门是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提供工作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国土、建设、农业、卫生、法制、机构编制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汇总、分析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问题。
  (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规范。对于重大、复杂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三)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发挥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作用。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于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的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由最初收到申请(投诉、请求)的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共同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制度
  (一)清理行政调解工作依据。
  市政府各部门应对本部门、本系统有关的行政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应在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市政府法制办要尽快根据我市实际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定,切实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各级行政调解主体要细化行政调解流程,规范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调解规则、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工作,公开行政调解员姓名、行政调解守则、行政调解范围和行政调解电话等事项;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重大争议纠纷讨论、争议纠纷排查、案件回访、档案管理、登记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不断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公信力。
  (三)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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