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渝办发[2012]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委三届十次全委会精神,落实“民主法治十五条”,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促进我市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央综治委等16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
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职权内的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通过疏导、说服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工作是发挥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方式;是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提高促进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和谐、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行政调解意识,积极发挥行政调解在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中的重要作用,形成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信访调解有机衔接、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把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明确工作范围,把握行政调解原则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纠纷双方同意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2.平等原则。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
3.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中立、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