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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做到审批流程公开、透明,市环保局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并经2011年第八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

  为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程序,使审核工作进一步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按以下流程进行:

  1、危险废物建设项目预审

  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应当具备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即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方面的技术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设施;有符合我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有符合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提出危废处置经营项目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在项目之初做好如下工作:(1)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有关法规、应具备条件以及我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情况告知区县发改委等部门,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避免不符合危险废物处置经营的项目引入;(2)应与市局审批大厅沟通该项目是否符合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3)根据市局反馈结果,就是否适宜进一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项目建设告知申请单位。如可行,须按国家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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