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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二)整合机构,规范设置。
  组建市、县(市)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分别作为市、县(市)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或直属行政机构,并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市辖区原则上由市行政执法机构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市辖区政府确需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同一政府部门内由一个机构实行集中、统一行政执法后,所属的其他机构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原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行职能调整、整合或撤销;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应整合行政执法职能,设立集中、统一的直属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任务较轻的,本着机构有增有减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内设机构。
  政府工作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名称一般规范为“执法检查科(股)”。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执法机构名称一般规范为“××市××局行政执法局”,正科级建制,其局长可由主管部门副职兼任;县(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执法机构名称一般规范为“××县(市)××局行政执法局”,市辖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执法机构名称一般规范为“××区××局行政执法分局”,均为正殷级建制,其局长(分局长)可由主管部门副职兼任。
  特大镇可以整合相关执法职能,设立集中、统一的综合性行政执法机构,名称可规范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可由镇领导担任。
  (三)核定编制,强化管理。
  1、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全市实行集中、统一执法的行政执法机构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由市编委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重新核定并分配下达行政执法专项编制。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相应机构原用于行政执法的行政或事业编制。改革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集中、统一执法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再使用事业编制。
  2、严格执法经费管理。各级政府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部门集中、统一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行政执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综合管理。
  3、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合理设置执法岗位,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增强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按国家有关政策.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四)健全制度,严格执法。
  1、政府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协调,督促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反馈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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