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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汕府[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行政运行机制,衔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深化我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调整职能,规范机构,创新机制,强化管理,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规范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立,明确行政执法机构性质、地位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机构编制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园地制宜,统筹推进。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必须着眼本地实际,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做到统筹考虑,全面推开,因地制宜,合理调整,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三)精简统一,效能优先。
  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次,清理多头执法,调整和归并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总量减少的同时,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综合能力。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创新机制,理顺关系。
  1、创新运行机制。根据决策一执行一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逐步推进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审批、管理、执法、监督职能相对分开,在部门内部整合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权。已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可结合文件深化改革,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2、整合执法职能。归并、调整同一部门下的执法职能,实行部门内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整合行政部门机关及所属执法队伍、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有条件的可实行相关领域跨部门执法,尤其是要加强整合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水务等领域的执法职能。
  3、理顺执法体制。对现有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经费进行清理、规范。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合理划分事权,减少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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