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宣传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改革行政复议办案方式,完善行政复议办案规程,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扩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加快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建设,确保每宗行政复议案件有2名以上复议人员承办。完善行政应诉制度,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至2014年,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基本建立,行政复议经费保障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27.建立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的联动机制。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重大群体性和突发性社会事件的预警监测及应急处置,建立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人民调解、劳动仲裁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纠纷处置中的沟通协作,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至2014年,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各类调解主体有效互动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基本形成。
(八)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8.强化行政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虚心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2012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
29.落实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各级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全市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全面推行。
30.健全行政决策究责机制。强化对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权限、对象和范围、程序和形式,及时纠正决策偏差;对违反决策程序随意决策、违法决策、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至2012年,行政决策究责制度全面实施。
31.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问责。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度,完善政府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依法行政监督机制,保障并支持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增强监督效能。继续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严格实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强化对行政审批许可行为的监督。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对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至2012年,依法行政满意度测评工作全面铺开,依法行政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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