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科法发〔2012〕5号)
各州市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有关规定,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执行,加快创新型云南建设,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云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国税局
云南省地税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云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和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我省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二章 加计扣除范围
第四条 研究开发项目所属领域或产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
(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 〔2008〕172 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三)国家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及产业。
第五条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六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