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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2009年度审验及检查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15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2009年度审验及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0〕152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通过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调节收入差距,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现公布2010年全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如下: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
  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15%;企业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为20%;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3%。
  企业根据自治区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企业当年工资增长率和工资指导线。其中,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预警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企业除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可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外,每年要保证职工工资适度增长。但职工在法定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分行业工资指导线是为了更好地为企业、行业或区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
  二、对企业工资增长的要求
  (一)企业工资增长应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合理拉开工资差距,科学安排工资结构,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在工资增长时应尽量向低收入劳动者、企业一线生产人员及较长时间未增长工资的职工倾斜,真正形成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和职代会在工资收入初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三、分行业工资指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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